(2015)唐执四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与廖长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廖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福军,系村主任。被执行人廖长海。委托代理人廖永刚,亲友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与廖长海物权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玉民初字第34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长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长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长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广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