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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姚福、苏妃高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苏妃高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福(绰号“黑仔福”),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妃高,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雷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押,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福、苏妃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福、苏妃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姚福、苏妃高与陈路生(绰号:无脑,在逃,另案处理)、“狗仔荣”(身份不详)等人商量合股在遂溪县河头镇河头圩开设一个以猜字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被告人姚福参股12.5%、被告人苏妃高参股25%、“狗仔荣”参股40%、陈路生参股12.5%,剩下的10%由“狗子荣”的朋友参股,并商定输赢按照参股的比例赔钱、分钱。2014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姚福、苏妃高与“狗子荣”、陈某生、苏某鹄、钟某权(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来到河头镇河头圩周芳的住宅一楼内开设赌场,被告人苏妃高操作赌博工具。赌场刚开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姚福、苏妃高及参赌人员刘某京、黄某、陈某四、王某娝等人,现场扣押涉案赌资928元人民币以及赌具字牌一套。以上事实,被告人姚福、苏妃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福、苏妃高的供述;证人苏某鹄、钟某权、林某能、周某、刘某京、黄某、李某九、陈某四、王某娝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赌具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姚福、苏妃高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姚福、苏妃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福、苏妃高无视国家法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猜字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福、苏妃高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福、苏妃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妃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景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