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一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高振吉与赵金山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吉,赵金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振吉,男,汉族,1958年9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山,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振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振吉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振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振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高振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