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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罗某、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6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戴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起,被告人罗某、刘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永某某塘44号建某百货店内,接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以一式两联的收据记录投注信息,收取投注款后交给吴某(另案处理),以投注金额的10%提取利润。至今,被告人罗某、刘某以上述方式,接受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共人民币81805元。2015年9月10日晚,被告人罗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接受潘某、林某、康某、孔某等20名参赌人员投注非法“六合彩”,收取投注款共人民币2265元。当晚,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罗某、刘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当场起获投注款、投注单等涉案财物。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罗某、刘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潘某、林某、康某、孔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移交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甫、刘红艳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需照顾未成年儿女。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刘某犯赌博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投注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投注款人民币226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5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