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洋诉大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4A。法定代表人成汉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洋诉被告大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洋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了强制过户裁定,现已将该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洋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