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杜木桐与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木桐,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杜木桐。委托代理人何欣。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董事长,身份证号:132201195809104415。地址:青县清州镇李家镇。委托代理人刘景臣,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所。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木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木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木桐撤回对被告香河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杜木桐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