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龙伟盗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947号罪犯张龙伟,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丛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盗窃枪支弹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判处罪犯张龙伟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8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887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龙伟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被提请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龙伟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龙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