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家思与被执行人孙铁明、刘凤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家思,孙铁明,刘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91-1号申请执行人庄家思,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孙铁明,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刘凤珠,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庄家思与被执行人孙铁明、刘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7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