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陆春雷。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昕煜。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9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9月外出打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实。造成夫妻间现有现状,系原告生活作风不轨造成。现被告对原告此前行为不予追究,同意与原告和好。如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则要求抚育小女儿陈某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自2004年起原告外出不归。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于2000年共同建造二层楼房1幢,并有相关部门的建房批复,批复上申请人为原、被告及女儿陈某乙,并认可在建房时被告父母出资5000元,楼房建成后,被告父母居住楼房1间,但未能提供建房批复。被告则主张建房报告上申请人为被告父母,原、被告及女儿五人,拆了父母的两间旧房子,其父母出资5000元,并购买了50垛新放砖(1万块)。亦未能提供建房审批手续。本院要求双方在休庭后一周内向本院举证,但均未能举证。据原告表示,其到通州区五接镇政府相关部门查询,但未能查到。被告方则表示也到镇上有关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审理中,原告主张为建房尚欠其母施淑珍1000元未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另主张曾向其母、姐借了2000元用于治疗,至今未还,但该款不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则主张为房屋装修尚欠其妹陈淑英6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表示不清楚。被告未能举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由于原、被告各执一词,致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双方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自2004年起离家出走,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4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虽撤回起诉,但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生活作风不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婚生女陈某丙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故女儿陈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由原告给付一定的子女抚育费并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原、被告婚后建造的楼房因无法确认是否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且有可能涉及案外人权利。对此,本案不予理涉。原、被告主张的债务因未能举证,对方又不予认可,故本案均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陈某丙随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6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400元,子女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的3月30日、9月30日各结算、给付一次)。三、原告张某对女儿陈某丙享有探望权,被告陈某甲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