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徐海军寻衅滋事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12月1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6日由我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XX在肇源镇解放村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随即到邻居罗X家中逼迫罗X承认用手机监听他的电话,并在罗X家厨房拿一把菜刀将罗X的头部砍伤。后被告人徐XX觉得过路人单XX与罗X是一伙的,遂出门拿菜刀又将单XX的头部砍伤,并将单XX拽到罗波家屋里,逼迫罗X、单XX承认用手机监听他的电话。后过路群众报警,肇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徐XX带回。经法医鉴定,罗X、单XX损伤为轻微伤。案后,被告人徐XX与罗X、单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罗X损失人民币6000元、赔偿单XX损失人民币4000元,取得被害人罗X、单XX的谅解。2015年9月10日13时许,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到报警,称有人在肇源镇东方红街伤害他人,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伤害他人的被告人徐XX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谅解书,无前科劣迹及户籍证明;证人张X的证言;被害人单XX、罗X的陈述;被告人徐XX的供述;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