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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兵,徐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徐正蓉,张兵,徐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616-1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新华国际大厦3504-2,组织机构代码:56346184-7。法定代表人胡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正蓉,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兵,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徐正蓉,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念,女,200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徐正蓉,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徐正蓉、张兵、徐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