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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何桂兰与李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兰,李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何桂兰,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41。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广东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7384。原告何桂兰诉被告李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桂兰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美玲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把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区C9-125号车库转让给被告,价格为人民币70000元,被告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还欠人民币6500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据》给原告收执。该车库款经原告多次追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至今拒绝支付。为此,特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买车库款人民币6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美玲既不出庭应诉,也不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李美玲向原告何桂兰立下《欠据》一张,《欠据》载明:“尚欠电白县水东镇新湖区C9-125号集资车库款陆万伍仟元正(65000元)(原车库主何桂兰)欠款人:李美玲2014年3月30日”。此后,被告李美玲因不偿还原告何桂兰欠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何桂兰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办理。以上事实有被告李美玲签名的《欠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李美玲向原告何桂兰购买车库,尚欠原告何桂兰车库转让款6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的《欠据》为证,该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没有付清购买车库价款给原告,显属违约,依法应向原告付清欠款及相应利息。原告何桂兰诉请被告李美玲付清购买车库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美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桂兰付清购买车库转让款65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李美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李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小瑜速录员 黄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