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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天俪房屋中介与苗发亮等2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俪房屋中介,苗发亮,雷艳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95号原告天俪房屋中介,经营者朱英。被告苗发亮。被告雷艳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俪房屋中介诉被告苗发亮、雷艳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俪房屋中介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俪房屋中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