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天俪房屋中介与苗发亮等2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俪房屋中介,苗发亮,雷艳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95号原告天俪房屋中介,经营者朱英。被告苗发亮。被告雷艳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俪房屋中介诉被告苗发亮、雷艳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俪房屋中介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俪房屋中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