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磊与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置业有限公司,石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开封市双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封市茂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刚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国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通知我院“(2014)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在审理期间原告赵磊向法院提供石国庆欠赵磊4158.8万元的证据涉嫌妨害作证,该局已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侦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章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