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喜林与薛书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喜林,薛书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0号申请人朱喜林。被申请人薛书香。2015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薛书香驾驶的冀D××××ד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岐银线由北向南行至364KM(天长镇河东村盐库)路段时,超越同方向朱元里驾驶的无牌照“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驮带其妻朱喜林)时相刮,造成两车损坏,朱元里、朱喜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朱喜林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D××××ד长城”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喜林的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薛书香驾驶的冀D××××ד长城”牌小型轿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