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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任锦华、山丹丹申请田敏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锦华,山丹丹,田敏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任锦华,女,生于1957年2月23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丹丹,女,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田敏灵,男,生于1984年12月1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田敏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敏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敏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的��户存款,直至冻足8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