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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刘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刘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号。负责人郑志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美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刘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美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美艳的房产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美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美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房产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