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平,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108号申请人王海平,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扣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海平因被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向其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3.6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限冻结金额为2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艳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