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喻家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家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08号罪犯喻家亮,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家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0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喻家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20日该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喻家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喻家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喻家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家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