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朱来盛与丁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盛,丁正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朱来盛。被告丁正兰,女,1964年5月3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4********,住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镇)申徐村*组**号。原告朱来盛与被告丁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来盛于2015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经将借款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来盛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来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来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