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林莲、尹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林莲,尹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9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成清、杨茹,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余林莲。被执行人尹年。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林莲、尹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涟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余林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24514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6%计算)。被执行人尹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执行人余林莲负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4)涟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汉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