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学斌与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斌,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418号原告刘学斌,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记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斌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学斌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刘学斌负担。审判员 董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静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