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沅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舒腊莲侵犯著作权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舒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被执行人舒腊莲,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杨家仁村*组***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舒腊莲侵犯著作权任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定:1、被执行人舒腊莲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费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73940元。2、被执行人舒腊莲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执行费1009.10元。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7月21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7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沅陵县人民法院办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鄢江陵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山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