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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富期与何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富期,何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徐富期,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何滢,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徐富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富期,徐富期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