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怀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怀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21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十铺支行行长。被告:杨怀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怀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