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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龚应林申请执行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应林,宋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357-1号申请执行人龚应林,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尖山村。被执行人宋向红,女,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本院执行的龚应林申请执行宋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宋向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周国芳在贵州铝厂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人民币121039元支付申请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3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