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军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军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089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0119XXXX)。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瑞,女。被告陈军丽,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娉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瑞瑞,被告陈军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鼎恒新星业委会于2011年9月21日签订了《鼎恒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为2.5元/平方米/月,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准备撤出该小区,但因暂时无人接手,实际工作至2014年3月20日撤出;被告陈军丽系17A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65.62平方米,因被告未交纳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的物业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484.3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和滞纳金2514.30元,最后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军丽辩称:欠费时间和金额均没有问题,只同意交纳部分物业服务费,因为原告的物业服务一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电梯总坏,一坏就坏一个月,原告接手之前我们都有绿地和停车位,但现在只有一小块了,导致业主经常停不了车,还有一楼的大厅也被封,共用部分被侵占,现在只能走后边的小门进大楼,公共维修基金提取时我没答应签字,但后来还是给使用了,使用金额我也不知道。经审理查明:陈军丽系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17A号的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5.62平方米;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30日与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鼎恒新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始为鼎恒新星综合楼提供物业服务,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鼎恒新星业主大会、委员会签订《鼎恒新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11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并约定住宅楼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上述合同到期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准备退出鼎恒新星综合楼的物业管理,但因暂时无其他公司接手,直至2014年3月20日才正式退出;陈军丽认可未交纳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庭审中陈军丽提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很多问题,提交(2013)丰民初字第1377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佐证;对此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陈军丽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这是其之前向陈军丽催讨物业费的诉讼情况,不能代表本案这段期间的情况,还有车位和大厅都是开发商的行为,物业无权管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鼎恒新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鼎恒新星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鼎恒新星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为鼎恒新星综合楼提供物业服务半年,该期间内原、被告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给付相应的物业费;虽然被告主张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但提交的过往诉讼判决并不能直接否认原告履行了主要的物业服务义务,同时考虑到原告服务有不完善之处,故支持原告物业费的请求但对滞纳金不予支持。另外因原告主张的垃圾清运费为一年的金额,故本院根据半年期间减半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军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二千四百八十四元三角和垃圾清运费十五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陈军丽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龚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