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8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罗碧霞与刘敏、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碧霞,刘敏,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8120号原告罗碧霞。被告刘敏。被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人席超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子安。被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责任张谞。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碧霞诉被告刘敏、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罗碧霞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040元,但原告罗碧霞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 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