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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洪雅县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鄢某某,女,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罗乐。被告洪雅县。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月珠南街。法定代表人苏长元。本院受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对被告洪雅县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鸽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