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福军与纪根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军,纪根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张福军。委托代理人黄凯、孙芳芳,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根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环桥西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2月9日11时55分,纪根峰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307国道崔尔庄永盛汽车销售公司门前,由北向南驶入307国道向西右转弯过程中与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张福军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福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纪根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福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纪根峰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其余二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原告张福军与被告纪根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福军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个人账户,用户名:张福军,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03),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返还被告纪根峰超额垫付的款项13000元(此款直接打到纪根峰账户,用户名:纪根峰,开户行: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崔尔庄分社,卡号:62×××90),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899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苏文艺人民陪审员  邵玉阁人民陪审员  鞠海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