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651号罪犯周峰,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埇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