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一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红卫与韩建国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卫,韩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薛红卫,滨州市华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建国,农民。本院在执行薛红卫与韩建国袁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韩建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