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红卫与韩建国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卫,韩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薛红卫,滨州市华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建国,农民。本院在执行薛红卫与韩建国袁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韩建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