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6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苟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6044号原告苟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义邦,阆中市老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