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8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列权,刘馨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馨怡,刘婧怡,张光坤,刘列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839-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1122-5。负责人曲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燕,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馨怡,女,汉族,200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陈文燕,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婧怡,女,汉族,2005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陈文燕,女,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光坤,女,汉族,1956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列权,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刘馨怡、刘婧怡、张光坤、刘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36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席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