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1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朱传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传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04号罪犯朱传友,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2)蚌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传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朱传友定罪量刑部分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传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传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开平审 判 员 陈华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