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民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罗玉与茂名市油城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玉,茂名市油城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阎文亮,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油城中学。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陆夏青。委托代理人:刘军军,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华钏,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玉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油城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玉负担。上诉人罗玉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多预交的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强明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曾维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玉金速录员 谢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