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志立因与被上诉人张古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志立,张古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志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古朵。上诉人牛志立因与被上诉人张古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5年1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4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牛志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志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志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牛志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