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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与刘洪伟、梁宽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刘洪伟,梁宽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住址:河间市京开北路。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占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荷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职员。被告刘洪伟,农民。被告梁宽心,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与被告刘洪伟、梁宽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荷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伟、梁宽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诉称,被告刘洪伟于2012年10月20日在我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99,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5年9月27日被告累计在我行透支借款本金2744.89元,借款到期后,经我行清收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业务,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洪伟、梁宽心偿还我行透支借款本金2744.89元及相应滞纳金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和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明被告刘洪伟申请办卡,并与原告签订领卡合约。2、居民身份证及二被告婚姻登记情况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3、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的工作人员曾向被告进行催收。4、信用卡本息以及相关费用计算表。证明截止2015年12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3187.91元。被告刘洪伟、梁宽心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洪伟、梁宽心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洪伟于2012年10月2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景和支行递交申请表申领金穗贷记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支行审核后,向刘洪伟开立了卡号为62×××99的信用卡。之后刘洪伟持卡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12月22日,刘洪伟共计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187.91元。另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十六条约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本院认为,被告刘洪伟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申请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刘洪伟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给原告,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款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不还款而发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被告梁宽心与刘洪伟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梁宽心应与刘洪伟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刘洪伟、梁宽心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伟、梁宽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偿还截止2015年12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187.91元。(以后利息按照协议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刘洪伟、梁宽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