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丽与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张丽,女,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范,总经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