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陈创业、区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陈创业,区瑞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18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鉴路6号。负责人李伟聪,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伟,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胜君,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创业,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区瑞珍,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诉被告陈创业、区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创业、区瑞珍在银行的存款1375005.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创业、区瑞珍在银行的存款1375005.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芷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