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宇翔与被执行人温建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翔,温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翔,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温建芳,曾用名温少峰,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宇翔与被执行人温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宇翔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建芳偿还借款5052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建芳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宇翔5052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温建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