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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萍诉被告吴占海、曹凤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某,吴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初字第00177号原告吴桂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曹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桂某与被告吴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吴某某、曹某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显示,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请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吴某某、曹某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均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明珠4-2-1208,提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明珠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足以证实该地即为其经常居住地,而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南街9号1栋1单元501号,有其身份证信息能够证实,故该案我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某某、曹某某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某某、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