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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35号原告:王艳红,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三路206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与被告长春达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红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6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