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乾瑞与牛如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乾瑞,牛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朱乾瑞。被执行人牛如春。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朱乾瑞申请牛如春离婚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初字第275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牛如春应让申请人朱乾瑞每周五下午孩子放学后把孩子接走,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凤执字第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新生审 判 员 李新民审 判 员 刘宜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