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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6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185-1号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23号4栋3门202室。法定代表人傅春。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5栋1门201号。法定代表人孙树槐。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茂仪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494元,减半收取2747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殷 隽审 判 员  周丽艳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