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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占魁、王成兰等与唐朝东、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魁,王成兰,唐朝东,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68号原告:王占魁,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成兰,女,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唐朝东,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王占魁、王成兰诉被告唐朝东、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