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国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峰,孙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794号申请人赵国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庆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庆军名下财产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强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