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贤能诉田运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贤能,田运松、袁翠莲、马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01308号申请执行人:汪贤能。被执行人:田运松、袁翠莲、马坤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贤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运松、袁翠莲、马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4795元(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田运松、袁翠莲、马坤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贤能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田运松、袁翠莲、马坤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田运松、袁翠莲、马坤文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贤能可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翟华菁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