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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图政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图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1320号罪犯黄图政,现在广西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防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图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图政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黄图政的报减刑期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图政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7月份已获奖励分61.95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图政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图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敏审判员 魏 岚审判员 张 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清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