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宏梅与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梅,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314号原告李宏梅。被告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法定代表人高学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梅与被告天津市昶通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